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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建设局网站(邯郸建设局官网概览)

时间:2024-06-02 03:03:31 作者:轶名 分类:网站建设 浏览:0 评论:0

邯郸建设局网站是一个提供城市建设信息和服务的平台。该网站由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办,旨在为市民和企业提供便捷的服务。在网站上,市民可以了解到最新的城市建设动态、政策法规以及相关公告。此外,还可以查询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施工许可等方面的信息。对于企业来说,可以通过网站了解项目招标、中标公示等信息,方便企业参与城市建设。为了方便市民和企业使用,邯郸建设局网站提供了多种功能和服务。例如,市民可以通过网站进行在线咨询、投诉举报等操作;企业可以通过网站进行项目申报、审批进度查询等操作。总之,邯郸建设局网站为市民和企业提供了一个便捷、高效的服务平台,有助于促进城市建设的发展。

2010河北省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最新的啊? 邯郸市建设网http://js.hd.gov.cn/jsj/index.aspx
最新的记录是2009年12月的,我给你摘下来点,你看看吧!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第二章 一般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六条 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除外)

第七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应当参照同区位同结构同类型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状况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第八条 拆迁住宅楼房按建筑面积1:1进行补偿安置,住宅平房按建筑面积1:1.6进行补偿安置,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1进行补偿安置

第九条 被拆迁房屋划分为四个类别十个等级(见附件一),按等级及成新计算补偿金额

被拆迁一等新建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经过估价机构评估确定的同区位同结构同类型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其他等次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成新等因素经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的等次及成新差价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00元(见附件二)

第十条 被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按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第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为一层临街住宅改为非住宅的,补偿安置按下列标准执行:

有合法的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手续的按变更后的建筑面积和使用性质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安置;没有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手续,但在拆迁公告前已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满一年以上的,可在其住宅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该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1.5倍

第十二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注册性质进行房屋调换,并按照本规定第八九十十三十四十五条的规定计算应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成新和结构类型可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金额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 院落土地给予适当补偿住宅房屋院落土地单位面积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一等新建住宅房屋评估单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非住宅房屋的院落土地单位面积补偿金额按非住宅房屋评估单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非住宅房屋与住宅房屋共有院落的,按房屋加权平均评估单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

院落土地和附属物不实行产权调换

本规定所称院落土地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发放给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面积扣除房屋占地面积所剩余的土地面积

第十五条 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房屋的拆迁补偿,房屋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院落土地给予适当补偿院落面积小于等于房屋占地面积的,按照房屋评估平均单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院落面积大于房屋占地面积部分的补偿金额,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按土地使用性质,由土地评估机构按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企业物资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破损费用,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章 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我市主城区内以村民委员会或社区为组织形式的村民(居民)聚集村落

第十八条 城中村拆迁补偿方案应当由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在辖区人民政府指导下制定,经村民(居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被拆迁的城中村村民(居民)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有关条款执行

仅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补偿安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1按宅基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宅基地面积的1.6倍进行补偿安置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前项规定的安置比例计算调换房屋面积,根据第九条和本款第34项的规定计算应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前项规定的补偿比例,根据第九条和本款第34项的规定计算货币补偿金额

3宅基地上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小于应补偿安置比例的,不足部分每平方米按该区位一等新建住宅房屋的补偿单价减去200元计算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大于应补偿安置比例的,其大于部分的建筑面积不予补偿安置

4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金额由房屋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5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不再作价重复补偿

第四章 有关补助

第二十条 停产停业补助费因产权调换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拆迁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助,临街门市房屋每平方米每月补助40元,其他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每月补助30元

第二十一条 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助,住宅办公用房每平方米补助10元;生产仓储营业用房每平方米补助20元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付给两次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安置的,付给一次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0元

第二十三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付给停产停业补助费或临时安置补助费

新建回迁房屋的过渡期限为:楼房6层及以下的不得超过18 个月,7层至11层的不得超过24 个月,12层及以上的不得超过36 个月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其停产停业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一次性发给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一次性发给三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空调电讯设施拆装补助费立式空调每台200元,壁挂式空调每台150元,电话移机费每台88元,有线电视迁移费每户80元凡实行过渡性安置的,按上述标准付给二次拆装补助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在房屋拆迁中,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应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中所必须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察勘如不提供相关资料,拒绝评估人员实地察勘,致使房屋评估无法正常进行的,估价机构可以参照同区位同建筑类型被拆除的房屋进行评估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申请鉴定

第二十七条 邯郸市主城区是指东至京深高速公路以东3000米南至马头镇区西至南水北调主干渠以西1000米北至黄粱梦镇区所围合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 邯郸市主城区环路及京珠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划分为25个区位(见附件四)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各个区位各类房屋的旧房交易平均价格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和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费用分别公布一次,为评估机构提供评估参考数据

第三十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可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适时对有关补助费用区位的划分等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一条 拆迁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的市场评估价格拆迁规模较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的市场评估价格

第三十二条 主城区内市政公用事业拆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邯郸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2008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邯建字[2003]3号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和邯建字[2004]1号关于住宅改为经营性门市的补偿规定自2008年5月31日废止

(附件一被拆迁房屋的等级划分和重置价格,附件二被拆迁房屋等级及成新差价表,附件三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费用参考价格表,附件四邯郸市主城区环城路及京珠高速公路以内区位划分表,请登陆:邯郸建设网(http://js.hd.gov.cn)城市拆迁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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